方案介紹
旺特保除了保障住院及手術等重大開支,保險範圍包括了門診費用,給你全面守護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
---|---|---|---|
寵物醫療費用 累積最高保額 |
80,000 | 100,000 | 120,000 |
門診 | 2,000 | 2,500 | 3,000 |
住院 | 10,000 | 12,500 | 15,000 |
手術 | 50,000 | 62,500 | 75,000 |
寵物侵權責任 | 100萬元 | 100萬元 | 100萬元 |
寵物協尋廣告費用 | 2,000/次 | 2,000/次 | 2,000/次 |
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 寄宿費用(最長10日) |
1,000 | 1,000 | 2,000 |
寵物喪葬費用 | 5,000 | 5,000 | |
寵物重新取得費用 | 5,000 | 10,000 |
視為同一保險事故(詳見常見問題)。
保費試算
醫療費用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
指定 獸醫院內進行診療者,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寵物醫療費用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
前述醫療費用分為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及手術費用。
因皮膚或毛髮相關疾病所生之醫療費用僅以門診費用給付為限,另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僅於每一保險事故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二次為限。
針對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14日內於任何獸醫院再次診療時,保險公司對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保險事故(詳見常見問題)。
侵權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協尋廣告費用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
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賠償金額總額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費用之給付不包含被保險人因懸賞廣告所給付之報酬。
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之醫院診治而須住院者,因連續住院日
數達三日以上 (含入院與出院日),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獸醫院或合法設立之寵物寄養業,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保
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保險期間給付總日數,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日數為限。
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第八款之約定於本保險承保範圍不予適用。
喪葬費用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寵物喪葬費用給付 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重新取得費用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而重新取得寵物,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
支出之下列費用給付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認養寵物之相關費用,惟以向農業部認可之公立動物收容所辦理認養者為限。前述費用得包含認養、植入晶片、寵物登記、診療、美容、清潔、體檢、預防注射、結紮、預防性治療或除蟲之費用;或
二、被保險人購買寵物之費用,並包含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之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對被保險人重新取得寵物費用之給付以該重新取得之寵物完成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者為限,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須知
投保限制
僅接受已向農業部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之寵物投保
指定動物醫院
被保險寵物發生保險事故的疾病或傷害,其診療行為僅限於指定獸醫院進行,否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醫院僅聲明加入指定醫療,非為保險公司委託單位)
等待期限制
疾病: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達下列期間或續保日後所發生,始可申請:
*90日:癌症、膝蓋骨異位、髖關節發育不良、椎間盤突出、心臟疾病、腎臟疾病、癲癇、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
*30日:非前目所載之其他疾病。
不保寵物
做出租或販售、從事競賽、獵捕、特技表演、專門繁殖用、醫學用、工作犬(如:校犬、搜救犬、軍犬、警犬、緝毒犬、導盲犬)用等,都無法投保。
投保年齡
首次投保年齡以滿2個月起至8歲6個月以下者為限,最高續保年齡則無限制。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單位依法之沒入或撲殺。
- 四、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六、被保險寵物為供出租或販售者。
- 七、被保險寵物從事競賽、獵捕或特技表演所致者。
- 八、於國外所發生之事故所致者。
- 九、被保險寵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所致者,前述動物傳染病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 十、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或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特別除外責任
- 一、進行美容、除爪、修甲、清潔、除蟲、身體健康 檢查、預防注射、疫苗接種、整型、行為矯正及預防性治療等所生之費用。
- 二、獸醫建議或自行購買之食品、維他命、礦物質補充劑、健康補充品及沐浴清潔用品等所生之費用。
- 三、治療口腔疾病包括牙齒、牙齦或舌部 所生之費用,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 四、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存在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續保前已發生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者亦同。
- 五、結紮、懷孕、生產、配種或繁殖及其任何併發症所生之費用。
- 六、治療短吻呼吸道症候群所生之費用,包含鼻孔翼擴張、軟顎切除、喉囊切除或類似手術。
- 七、治療隱睪症、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退化或退化性骨關節炎所生之費用。
- 八、治療外觀可見之先天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所生之費用。
- 九、非必要性之治療或手術所生之費用。
- 十、被保險寵物死亡屍體檢驗所生之費用。
- 一、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二、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承租之建築物及其裝潢、設備、傢俱所受之損失。
-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受第三人委託保管、照顧、控制之財物所受之損失。
- 五、於被保險人住所或居所所生之損失。
-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適當防護措施之認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